1. 利2.11-12
和:凡献给耶和华的素祭都不可有酵,因为你们不可烧一点酵一点蜜,当作火祭献给耶和华。这些物要献给耶和华,作为初熟的供物,只是不可在坛上献为馨香的祭。
胡注释:凡献给耶和华的素祭都不可有酵,这句话让人以为素祭都不能有酵,但是把这两句话放在一起,发现它有例外,就是农作物的初熟祭可以有酵,而有酵的祭物不能直接在火上烤。
2. 利3:7
和:若献一只羊羔为供物,必在耶和华面前献上。
新:他献的供物若是一只绵羊羔,他要把它牵到耶和华面前,
CJB: If he brings a lamb for his offering, then he is to present it before ADONAI.
胡注释:NAB注释说lamb特指绵羊羔,山羊羔用kid。若按和合本的翻译,我们就无法理解,为什么说完羊羔如何献祭,再说山羊,那山羊羔是按羊羔献,还是按山羊献呢?
绵羊与山羊献平安祭的唯一区别就在于9节里提到的肥尾,而14节山羊里没有。众所周知:绵羊有个大肥尾巴耷拉在屁股后面,全是脂肪;但山羊的尾巴翘在屁股上,没有脂肪。因为按照16节说:一切脂肪都是属于耶和华,所以这便是山羊和绵羊献祭的唯一区别。
3. 利18:9,11
和:你的姐妹,不拘是异母同父的,是异父同母的,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,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。……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,不可露她的下体。
GNT:Do not have intercourse with your sister or your stepsister, whether or not she was brought up in the same house with you. …Do not have intercourse with a half sister; she, too, is your sister.
胡注释:看很多译本,都搞不明白“同父异母的姐妹”和“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”有啥区别,感觉9节和11节这两句话就是一个意思。
直到看了GNT译本。原来“异母同父、异父同母”的姐妹是在说继姊妹,stepsister。继母跟前夫生的,没血缘关系。后面才是half sister才是真正的异母同父、异父同母的姐妹。
上帝规定人不能跟继姊妹结婚,虽然他们没有血缘上关系。我猜是因为他们是法律上的兄弟姐妹,就像中国也禁止跟养子女结婚一样,违背伦理道德。
4. 利23:13
和:同献的素祭,就是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二,作为馨香的火祭献给耶和华;同献的奠祭,要酒一欣四分之一。
思:同献的素祭,应是十分之二厄法油调的细面,作为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;再加四分之一辛酒,作为奠祭。
胡注释:和合本圣经会让人以为是一又四分之一欣酒,所有与此类似的表达都是同样问题,就不一一列举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