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29日 申23-24读经笔记

以下分享是根据犹太弥赛亚信徒阿诺德‧福藤葆博士的分享整理而成的 –

申21:1-26:15 记载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条例

继续摘要摩西这里所吩咐,一系列关于社会家庭方面条例中,一些特别有感触的:

  • “不可入耶和华的会”这个说法是指在节期的时候正式而公开在圣殿里、神面前的宗教聚集。这不是指这些人不能昄依犹太教,更不是指个人灵魂得救的问题。之所以有这些规定,乃是表明一种与异教徒敬拜方式的分别。
  • 提到要收留那些逃脱了主人之手的奴隶,这是指外邦的奴隶从主人手中逃脱的,而不是指以色列人中因着穷困而自卖为奴的情形,这跟当时中东所有国家的规定是相反的。因着这个条例,以色列成了奴隶的庇护所,就如当时大卫逃避扫罗的时候,来投靠他的人(撒上22:2;25:10)。
  • 以色列中的女子不可有妓女,男子不可有娈童,这里原文所指的,不是一般的娼妓,乃是异教敬拜中的庙妓。而后面一句提到“娼妓的工价”不可作为奉献,乃是指一般的娼妓,重点是不义之财,不可作为给神的奉献来收取。
  • 不许愿不是罪,但是许愿不还是罪。所以,如果按着“在小事上忠心”的原则,我们要操练日常生活中信守诺言,说出去的话,要尽力去遵守,不要习惯失信于人。特别对自己的孩子,不要让他们都习惯了你反正都是说话不算数的,养成他们对你“听听就好”的应对方式。
  • 神保护个人的产业不受侵犯,但是神也允许人因着饥饿而摘食他人葡萄园里的葡萄和田间的麦穗,正如主和门徒在他们饥饿之时所做的(路6:1-8)。但是神也清楚划定了界限,这只是为了充饥,个人吃饱就好,不可多取 – 神既怜恤又智慧。
  • 律法允许丈夫因着妻子有“不合理”的事而离婚,这“不合理”的事肯定不是因为犯奸淫或者发现她婚前有淫乱的行为,因为这两样按着律法都是要处以极刑的。法利赛人就这个“不合理”的定义产生分歧,一派认为只有在性方面有不合宜的行为(就如婚后发现身体上的残疾;有不恰当的裸露行为;不女性化的行为;不育等)才能够离婚;一派认为无论什么不满意的行为都可以离婚。但不管如何,一个合法的离婚手续给妇人再婚的自由,但是再婚之后,若再离异或丧偶,前夫不可与她复婚。只是律法却没有禁止前夫收回离婚后淫乱的妇人,就如何西阿的情形,这有点与人的常理相违背,不大能够想明白为什么。
  • 新婚的丈夫,要在家清闲一年,主要是学习如何在性生活上使妻子快活。
  • 就算是债主,也不可进人家里拿当头,因为那是他的家,可谓是他的“领地”,其尊严需要受到保护。神特别体恤和照顾那些穷困的、寄居的、孤儿寡妇,不但在消极方面让人不可欺压、错待、苦待他们,积极方面,给他们供应,总不会逼到一个饥寒交迫的绝路上,神的顾惜是那么柔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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